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财保473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

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日报社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96825213Y。

法定代表人:李勤学,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

案件申请费2310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