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民初字6812号 原告: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日报社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56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世成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东奇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