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8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3年5月8日,土家族,中专文化,鹤峰县居民,住鹤峰县,
被告:***,男,生于1965年12月21日,土家族,初中文化,鹤峰县村民,住该组,
被告:**,男,生于1973年8月21日,土家族,大学文化,鹤峰县益达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海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龙硒大酒店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87TGQ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3年8月21日,土家族,大学文化,鹤峰县益达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鹤峰县,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湖北海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追加当事人。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湖北海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熊斌
审判员*颉
人民陪审员田辉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符婷
书记员(兼)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