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开南巷27号A座32层D1、D2室。
法定代表人:卫青法,经理。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17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约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根据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宜。二、本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卧虎山快速路建设工程六标段,此标段下穿北同蒲铁路、上跨北同蒲铁路、石太大西铁路,属于涉铁公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和第七款之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综上所述,本案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施工地在太原市卧虎山路段,属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故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