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231号之一
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新开南巷27号A座32层D1、D2室。
法定代表人:卫青法,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