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302号
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处。
法定代表人:高某,处长。
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3元,由山西豫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凝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记员 史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