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连建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8-21-703。
法定代表人:武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荣,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庭。
上诉人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连建庭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志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荣、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中、张翠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连建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以与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准许撤诉。与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志霖公司,保险限额为10万,***在志霖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达成1万元赔偿数额的和解协议,明显存在损害志霖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法院准予撤回***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当,重审时,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育玲
审判员   郭庆菊
审判员   刘潞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