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423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红,男,住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武志光,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志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红于2017年12月15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垣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