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终字第01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慧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庆红。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连建庭,男,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治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山西志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霖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庭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志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慧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任庆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连建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4日,上诉人志霖公司与山西三建第二工程处180回迁楼项目部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电梯井排污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正压送风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几个部分。2013年12月2日,志霖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程清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2#和4#号楼施工图纸范围内自基础预埋线开始至穿线前的所有涉及消防电部分预埋管等,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包括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两部分。关于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工程,山西三建第二工程处180回迁楼项目部将该工程发包给志霖公司,志霖公司称已将工程发包给***,并未向其他人发包,***称是从郝海鹏处承包的该工程,如郝海鹏是从他处承包的该工程,则存在山西三建第二工程处180回迁楼项目部将同一工程发包给两个单位的问题,故原审法院认定志霖公司与***签订《工程清包合同》不包括应急疏散照明系统,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晓莉
审判员  成艳梅
审判员  洪 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