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民初3132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堰坝场华强花苑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魏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兴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龙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洪波,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第三人:游正容,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男,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泸州兴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游正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