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01民初1548号
原告田长城,男,生于1980年12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该县。
原告田长城诉被告湖北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下欠的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长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田长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