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03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潘某。
被执行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民终4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3353.6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