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特108号
申请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小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红,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壕埂街**干休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陆大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兴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潮桂生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3748元,上述款项由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一次性给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如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143748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7001.15元;
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反悔;
五、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兴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经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振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