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民初291号
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C1-3座411室。
法定代表人:宁广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博忠,男,汉族,1993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4号花城汇负二层(部位:西侧区域B201-T号铺)。
法人代表:马志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1元,由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庆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范 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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