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大庆新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庆高新执字第347号
申请人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宁光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新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建安集团公司凤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新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新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264.5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并已发放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