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应成成与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40980号
原告:应成成,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主要负责人:宁广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应成成与被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应成成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应成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应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应成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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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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