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文融数据技术研究院与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7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亚太文融数据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金安桥2号楼四层402。
法定代表人:韩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杰,北京杰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C1-3座411室。
法定代表人:宁广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婷,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亚太文融数据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太文融研究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大庆思特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思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
亚太文融研究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2年4月12日依法解除,以我方通知解除时间为准;2、被告配合原告完成合同验收工作(验收明细和具体事项以双方往来函为准);3、原告依据验收后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据实结算。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1年4月28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大庆思特公司就瞭仓沉浸式文化体验中心——沉浸式数字技术展设计制作项目向亚太文融研究院提供软件系统技术服务及产品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大庆思特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设计制作思特投影系统V5.0,具体包括代码编程的制作以及实现、特效动画的制作等。合同签订后,大庆思特公司进行设计并陆续开始交付工作,瞭仓沉浸式艺术馆于2021年12月25日正式开业,但双方未行验收。亚太文融研究院已经支付前两期款项,亚太文融研究院主张因大庆思特公司未配合验收,且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渲染不充分、画面不清晰等诸多问题,大庆思特公司未予解决,导致亚太文融研究院无法向大庆思特公司结算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大庆思特公司辩称,亚太文融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且我方已完成合同义务,亚太文融研究院无权解除合同。我方已将成果交付,亚太文融研究院已经接收并实际使用,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故不同意亚太文融研究院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判令亚太文融研究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598500元及利息16132.1元(以5985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9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第三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亚太文融研究院与大庆思特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软件制作设计服务等事项,属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本院无知识产权庭室,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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