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2座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99952。
法定代表人:翟丕源。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大道28号乐趣荟广场1座830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8865XT。
法定代表人:何细泉。
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5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3112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房产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执4721号、18107号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查封案件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2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宜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大军
审判员 凌 蔚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