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催3号
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2座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99952。
法定代表人:翟丕源,任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22年5月1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3140443061479274,票面金额为57527.11元,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锦湖分理处,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爱国社区杏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6日,收款人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的支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和公告费600元(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广东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叶晓青
审判员  刘晓霞
审判员  杨风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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