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与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521民初18***号之一
原告: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xx。
法定代表人:沈维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凤,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xx。
法定代表人:郑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雄,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桂052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至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桂05民终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1.9元(12151.9元+5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01元,由原告广西好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付的***00.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庞华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池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