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华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鑫华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93号
原告:***,男,侗族,1991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颖、马超,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鑫华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25号蟠桃园A4幢2单元5层1号[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鑫华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玉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