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35号之一 申请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10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以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现申请人(即被保全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故应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