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执2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1389494F,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清安村委***168号。 法定代表人:葛云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07130元、利息120万(截止至2021年9月18日),于2021年9月22日支付货款100万,2022年1月1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另付42000元利息(以100万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1日,按月息1.2%计算);剩余货款70713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另付33660元利息(以707130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15日,按月息1.2%计算);二、利息120万、诉讼费11978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3000元、律师费60000元,合计1289978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并与上述货款支付给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三、如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溧阳市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以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苏0481民初6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