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6412号
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文竹一街10号7-1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业丰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