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30748862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作出的(2020)浙05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吴兴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以湖州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根据有利于案件执行和便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5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由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