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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欧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苏0481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常仲裁字第088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87322.44元;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以欠付工程款287322.44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5日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仲裁费13068元、保全费2488元,合计15556元,由某乙公司承担11356元(上述费用已由某甲公司垫付,某乙公司承担部分应迳付某甲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2269.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付款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合计301678元应于2026年6月5日前支付100000元(已支付),余款自2026年7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冻结和查封;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被执行人所有尚欠本息一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暂予中止执行较为妥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有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6)苏0481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