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7元,减半收取32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