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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47元,减半收取32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