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8219号
原告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1479638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丘国中,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五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660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西路英绿食品厂首层第三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GYKW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市新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五岭机电大市场A幢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696468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新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3元、保全费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阎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