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38219号之二
原告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1479638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660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西路英绿食品厂首层第三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GYKW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市新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五岭机电大市场A幢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9696468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环兴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新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三被告价值人民币331008.67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331008.67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德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新桥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1008.6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阎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