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817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红花岭工业区第五区B栋4楼4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1553R。
法定代表人:周瑾。
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66095。
法定代表人:陈君。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7380.6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7380.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