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安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10执保667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安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宝山第二工业区18栋深汕路7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Q4F29。
法定代表人:林少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5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660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深安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560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8,923,667.5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