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洪溪路9号明翰工业园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韩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戊社区西井路118号B区第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3民初17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其住所地的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交付货物的工程地点在厦门市湖里区而非翔安区,原审法院认定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的厦门市翔安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