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立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277号
原告:上海立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业、王志宇。
原告上海立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通过立案登记。原告上海立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多次与原告沟通,原告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立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喆
审 判 员  汤 涛
审 判 员  张小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鹤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