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759号
原告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93178326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郑州视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科技园4-D-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视安科贸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圣达金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视安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