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3426执保4号
***、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川3426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00元。移送我局执行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申请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眉山分行洪雅广场支行账户为2313××××0622内的存款697459.74元及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账户为2241××××7740内的存款1702540.26元,合计2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至此,本院民事审判庭向本局移送执行的(2022)川3426民初59号民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