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余亚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新疆路。
法定代表人:王宗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杨洋,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上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茂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丽华
审 判 员 王 晋
审 判 员 朱见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