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6145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系贵州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A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97857799W。
法定代表人:余亚洪。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桂,系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帝景豪园4-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5502873X0。
法定代表人:隆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系贵州诚唯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4元,减半收取8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建行书记员张建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