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183号
申请人:浙江伟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宋家路70号1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MOL1XU。
法定代表人:楼利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912
3531K。
法定代表人:费建平。
诉讼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申请人浙江伟财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769.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伟财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769.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84元,由申请人浙江伟财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