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707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707号
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8360380U,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15362,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由原告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