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与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35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
法定代表人:米建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港路**。
法定代表人:刘养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与被告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冯 琦
审判员 谢爱萍
审判员 丁彩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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