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
负责人:段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15362。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2964.86元[其中支付货款757275.73元,违约金18691.22元(以75727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66.91元(以75727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157元、案件受理费597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