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怀远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22民初3328号
原告:怀远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靠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ZMT4K238。
法定代表人:李方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卫,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415362。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
被告:铜陵市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73Q。
法定代表人:胡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铜陵市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宏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应收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汉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萍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