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栗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栗向东,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设计公司)与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龙源电力公司)、栗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163万元及利息(以1163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栗向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642元,由被告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栗向东共同负担。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1月20日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6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张耀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