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辖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姚小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71民终29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耀君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周利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安之
书 记 员 邵璐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