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皖08行辖7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诉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