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262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月6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46,700元。因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保全人***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870号案件对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46,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