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80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45061400XL。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支路56号1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00249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第三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40元,减半收取计17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琼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