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7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石河子。
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46,7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信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6,70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黄五周在中信银行重庆北城天街支行尾号1161账户(实际冻结0.00元)、尾号3339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46,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