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支路56号1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志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