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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000号 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化镇新建公路648号15幢107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金山湖克园仔二巷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