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000号
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化镇新建公路648号15幢107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金山湖克园仔二巷路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原告上海鼎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